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無效責任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無效責任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無效責任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締約過失責任與合同無效責任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雖然締約過失與合同無效所導致的結果都是合同無法順利履行,但是實際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有着很大區別的,具體而言,二者之間存在如下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現行《民法典》採用嚴格責任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的有無爲條件。
2、責任性質不同
合同責任是一種合同約定之債;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債的關係,它不能適用違約金。
3、責任形成的時間點不同
合同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後,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契約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互相協助、照顧等先契約義務而產生的。
4、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合同責任除了賠償責任外,還可選用以違約金、價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強制實際履行等方式;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一種損害賠償責任,且僅僅是基於信賴利益而尋求一種補償的救濟。
5、賠償範圍不同
合同違約情況下,權利人可依法主張履行利益的請求權,包括現有利益損失的請求權和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權;而締約過失責任權利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故其只能就其信賴利益損失主張權利。
6、免責不同
合同成立後,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免除違約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不存在免責問題,因爲要約、承諾階段不存在實際履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