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爭議法院和勞動監察

用工爭議法院和勞動監察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

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徵,勞動爭議適用調解、仲裁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決定的;勞動監察的產生是由勞動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決定的。


2、機構不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建立,三方原則是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原則。勞動監察的設立,主要強調行政性,它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機構。


3、適用法律規範不同。勞動法律規範按其規定事項不同,可劃分爲關於勞動者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和關於勞動關係執行規則的法律規範;按其法律的約束力不同,可劃分爲強行性法律規範和任意性法律規範。勞動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既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也適用任意性法律規範,並可以依據勞動合同中的有效條款、企業勞動規則等進行調解和裁決。勞動監察處理案件只能適用強行性法律規範。


4、程序不同。勞動仲裁機構依當事人的請求而實施仲裁,既不訴不理;勞動監察主體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則應當主動進行監察。勞動仲裁適用調解程序;勞動監察不適用調解程序


;5、處理不同。勞動仲裁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限於民事責任(經濟責任);勞動監察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行政責任。


6、證據收集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勞動監察不僅要求當事人舉證,而且可以主動依職權收集證據。


7、後果不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勞動監察處理決定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


8、受理案件時限不同。勞動仲裁受理案件的時限是60天;勞動監察受理案件的時限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