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形式業務外包

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形式業務外包
勞務派遣下用工主體形式

勞務派遣糾紛中,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係,又因派遣與要派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雙重保障,在被派遣的期限內,要派單位是實際上的支付主體,爲支付勞動報酬第一責任人,派遣單位是名義上的支付主體,爲第二責任人,因拖欠勞動報酬引發的勞務派遣爭議,派遣單位和要派遣單位爲共同被告,對勞動報酬支付負連帶責任。勞務派遣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協議約定了工傷賠償責任的,可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再按照內部協議劃分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第34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2條,《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59、9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10月1日)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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