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係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關係

房產糾紛也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而產生的爭議。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房地產糾紛,按其法律性質可分爲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和行政性質的房地產糾紛。民事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包括: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房地產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租賃合同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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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爲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爲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爲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爲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纔可以在作爲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爲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爲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爲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一般會發生在已經購買了小區房屋的業主與物業之間,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的效力,故此若是該權利被其他的主體侵犯,那麼房屋的所有者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在起訴之前,必須要將自己的詳細情形書寫進入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