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多次

入室搶劫多次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儘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爲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裏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爲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爲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爲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着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也包括搶劫文物的情節),應當作爲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於這裏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這裏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爲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爲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行爲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爲人的搶劫行爲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爲“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或害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裏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並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爲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併論處。如果行爲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罰。


    冒充軍警搶劫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透過着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爲。只要行爲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爲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爲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矇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爲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爲,如查處賭博、賣淫嫖娼、吸毒、走私行爲等。行爲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佔非法財物如賭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藉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爲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爲人的真實身份發生懷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爲人僅僅透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爲的方式侵佔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爲,被害人僅僅基於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本法第279條規定的招搖撞騙罪和本法第372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爲搶劫罪。


    持槍搶劫


    持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爲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爲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於這種情形。行爲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範圍。如果代爲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爲人的持槍行爲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爲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爲也應認定爲相應的犯罪,實行並罰。


    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爲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裏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於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於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爲人是否明知爲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爲人事前或者事中並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於這種情形。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麼,對於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以上就是關於搶劫罪典型的處罰標準的主要內容。透過詳細的閱讀,廣大羣衆可以知道構成搶劫罪的性質是很嚴重的,被相關執法人員抓獲後所承擔的經濟賠償和判處後果都將自行成單。希望廣大羣衆不要給社會造成不必要的秩序擾亂,做到知法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