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情形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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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又稱爲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爲效力待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爲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爲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纔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爲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爲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



    1.狹義的無權代理。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民事行爲。



    3.無權處分。



    4.債務承擔。



    合同中涉及到效力待定的合同,這類合同就是效力還未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是效力還沒有發生。合同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存在的,因爲能夠有效的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的權益,所以幾乎都會有訂立合同的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