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關係的成立條件
勞動部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該規定強調同時具備以上所有條件才能成立勞動關係。

同時該通知第二條又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