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條款
勞動者違反競業條款限制的責任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違反了約定競業限制的規定,在《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對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商業祕密,披露給保密範圍以外的人,在保密範圍以外使用,或者允許保密範圍以外的人使用的行爲。對於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責令停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和相關法律予以賠償。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權人因調查侵權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應當依據《刑法》第218條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祕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應該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想解除合同,也要提前通知,如果勞動者擅自離職,違法解除,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單位提供培訓服務或者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單位可以要求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