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讀勞動合同法競業條款?

一、《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如何解讀勞動合同法競業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問題做了詳細的規定,如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競業限制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所謂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合同。競業限制協議爲用人單位維護自身商業祕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根據合同法的有關理論,競業限制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1、競業限制協議是一個雙務合同

所謂雙務合同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合同。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其保密義務,如違反其義務,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協議是有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之間有無對價可以將合同分爲無償合同和有償合同。依照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此點可以看出競業限制協議屬於有償合同。 

3、競業限制合同是要式合同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競業限制合同的形式作出規定,但絕大多數人認爲競業限制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甚至有觀點認爲有必要時雙方還可協商公證或者在行業刊物上公示。

4、競業限制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從合同

競業限制合同的存在需要以勞動合同的存在爲前提,但競業限制合同成立後又顯示出極大的獨立性:競業限制合同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解除、終止,反而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促使雙方開始履行合同。

由此可見,關於競業限制制度,《勞動合同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按照勞動合同法競業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競業限制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這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勞動者違反條款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競業限制協議具有雙務合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