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定居權和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什麼關係

未取得定居權和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什麼關係
未取得定居權和就業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是什麼關係
一般認定爲勞務關係。根據《外國人就業管理規定》,外國人在華就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實踐中,由於對中國法律的不瞭解,很多外國人在國內工作的過程中並未辦理兩證,對於該類案件的處理,上海高院認爲外國人在華就業而未辦理兩證,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並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但該類案件符合民訴法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以勞務糾紛爲案由受理。
若無就業許可證,但持有《外國專家證》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可認定爲勞動關係。
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4條第2款 “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以認定爲勞動關係”。

風險提示:外籍人員未辦理就業許可證卻在中國境內就業的,不適用《勞動法》的調整,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不被支援。
1、《勞動合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據此規定,納入我國勞動法調整範圍的條件爲
(1)用工單位必須是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2)被用工一方必須爲勞動者。而我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均享受勞動權利。所以作爲外國人、無國籍人、及港澳臺居民,必須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就業條件,才能成爲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
2、2013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14條第1款“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