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由哪些構成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由哪些構成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由哪些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爲。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覈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爲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爲,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爲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