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能辭退的員工

企業不能辭退的員工
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爲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爲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採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爲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採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於以後頒佈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



    用人單位雖然可以辭退那些不遵守單位規定的職員,但是對於在工傷期間、哺乳期間等的職員是不得隨意辭退的。若是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並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也沒有觸犯法律,此事若是被單位辭退,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職員獲得的補償並不是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