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勞動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以及如何規避風險,求解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條規定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三是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簽訂勞動合同之日。 如果企業不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第10條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呢?風險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兩條的意思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承擔兩方面風險,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應按超過的時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支付時間最高不超過11個月;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則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及時與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麼辦?很多用人單位沒辦法只能讓勞動者籤一個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並放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的承諾書。但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籤的承諾書一般被認作無效,因爲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交社保費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範圍,用人單位不能規避,勞動者也不能承諾放棄。此種辦法無法規避上述風險。用人單位只能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係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