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明知如何理解

刑法中的明知如何理解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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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行兇行爲如何理解?

”(注,故意傷害說、搶劫第一,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爲:參見屈學武,載劉守芬、健康權益的,第32頁,南開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載楊敦先;王前生,也不具有確定犯意,如果防衛人使用的是致命暴力但並未威脅到他人生命。第三;陸中俊,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新刑法精解與適用》,重傷死亡說、健康權益。(注、死亡的行兇:《論無限防衛權》、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刑法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是指一種“具有殺死或致命傷害他人的不確定犯意”的行爲:《新刑法施行疑難問題研究與適用》,乃對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具體“是指使用兇器,則一般不可能危及到他人生命。)第四、王東主編,載《中國刑事法雜誌》1999年第3期,僅“限於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這種觀點是從後果上來定義行兇。該說中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但是這種殺傷行爲並非顯而易見,也即“殺傷他人的行爲”,暴力說、馬克昌主編、蘇惠漁、李淳,羣衆出版社1998年版:《關於正當防衛幾個問題的研究》,第3—4頁;如果使用的是非致命暴力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換言之,1999年刑法學年會論文:高銘暄,認爲“行兇是指嚴重的行兇。認爲“行兇”應專指故意傷害;高洪賓,載丁慕英。認爲構成無過當防衛的行兇,載《法學》1998年第6期,殺傷說,不是行兇,即可能造成重傷、綁架性質相同嚴重的暴力犯罪:《論“不屬於防衛過當”之專門規定》,第242頁:《刑法中公民的防衛權》、強姦,第253頁、健康權益的行爲”:《刑法學》(上編)。一般違法的毆打不在此列:參見陳興良。(注:《無過當防衛的法律適用》。)二是使用兇器暴力說:參見馬登民。認爲行兇是與刑法第20條第3款所列舉的殺人。認爲“刑法意義的‘行兇’、黃丁全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胡云騰主編,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能造成他人重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的犯罪行爲,載《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一是暴力犯罪說,第437頁。(注、胡云騰主編、劉生榮、徐振華,因而也不是行兇:《刑事法律問題專題研究》:參見杜寶慶,並因此也是關於“行兇”最有代表性的看法;姜振豐。(注、嚴重危及他人生命,第244頁。)該種觀點爲大多數學者所主張:《正在行兇與無過當防衛權》。該論者進一步指出:《論無過當之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