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1、股東優先購買權我國《公司法》第72條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應該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處分自己享有的份額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