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培訓協議

專項培訓協議
專項培訓約定違約金

1、關於專項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對於何謂“專項培訓費用”沒有明確的規定,但綜合立法背景關於培訓的相關規定,這裏的專項培訓應該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 專項的出資培訓。如果爲勞動者提供的培訓,並沒有實際產生培訓費,或者 產生的培訓費用並不是專項的培訓費用,則用人單位不可據此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進行培訓,一般包括入職培訓、上崗培訓、安全衛生 培訓、技術技能培訓、學歷教育培訓等。


那是不是隻要用人單位因前述培訓實際產生了培訓費用,就可以與員工 約定違約金呢?《勞動法》總則和第六十八條中明確規定,單位對職工進行的 安全衛生培訓、技術工種的上崗前培訓以及提高職工崗位素質培訓是用人單 位應盡的義務。筆者認爲,即使這部分培訓使用人單位實際產生了培訓費用, 也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同樣,對於勞動者進人公司時的人職培訓、輪 崗培訓、調整崗位後進行的調崗培訓,一般也不能認定爲是用人單位提供了 專項培訓費用,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


2、關於專業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法》對於專業技術培訓是脫產培訓還是在職培訓,並沒有進行 規定,對於培訓的時間也沒有進行具體的規定,因此,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 況,對培訓類逛和培訓時間進行選擇。


《勞動合同法》強調了可以約定眼務期的出資培訓應該是專業技術培訓。 但何謂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出資爲管理人員進行的MBA教育,對銷售人 員進行的有關營銷技巧方面的實戰培訓,是否屬於專業技術培訓?《勞動合同 法》對於專業技術培訓並沒有進行具體的闡述,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及 相關解釋來具體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