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裝車輛的刑事處罰

非法改裝車輛的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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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規定,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即沒收拼裝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此外,該條第五款還規定,有第三款、第四款行爲,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上,生產、銷售拼裝或者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行爲,可以認爲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型的違法行爲,

所以規定依照第三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