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有工資

開除有工資
曠工被開除有工資嗎?
曠工被開除,出勤期間工資照發。曠工,指非不可抗力因素,既不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的行爲,屬於驗證違反勞動紀律,達到一定天數的,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曠工期間,勞動者不出勤,沒有工資;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者因爲曠工被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按出勤一次性結清工資,但可以扣除因爲曠工造成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