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律師協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會長會議爲理事的常設機構,對理事負責,履行下列職責:(一)經祕書提名透過副祕書人選;(二)提請設定本會專門委員會及其人事安排,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和本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及其人事安排;(三)實施理事透過的會費、經費使用方案;(四)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大會和理事;(五)決定舉行理事臨時會議;(六)聽取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七)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八)討論決定大會、理事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