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回戶籍所在地

取保候審回戶籍所在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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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不是要回到戶籍所在地

不可以。取保候審應該由當地公安機關通知和管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地市。取保候審以後,由被取保候審人的戶籍地派出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派出所負責管理,他們有權在任何時候找你進行談話。另外,辦案單位也可以隨時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傳訊,傳訊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去的,逮捕。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