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必須回戶籍所在地嗎?

一、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必須回戶籍所在地嗎?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必須回戶籍所在地嗎?

取保候審不是必須回戶籍所在地。

是否要回戶籍所在地應根據取保候審決定的相關內容來確定,如果是由籍所在地公安機關進行監管的,則應回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到。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在的縣、區,不能做違法犯罪的事,並應定期彙報情況,否則可能會被取消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的一種強制措施,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取保候審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等提請的,只要符合法定相關條件,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般均應予以批准。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爲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申請辦理取保候審之後,並不是要返回戶籍所在地,而且在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執行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指定區域,否則執行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會沒收保證金並變更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