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的比較

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的比較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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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代理、特殊代理與一般代理的區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權限,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爲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於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權限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權利。《民訴意見》第六十九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訴訟一般代理是什麼意思呢?總的來說,一般代理是和全權代理相對的一種代理方式。在全權代理下,代理人可以代表當事人行使特殊的權利,如承認對方證據、放棄訴訟權利等重要的權利。但是,在一般代理下,代理人是沒有這些權利的。因此,您在選擇代理方式時,就需要注意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