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員工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員工在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如果該活動系由單位組織安排,並且單位鼓勵或要求職工積極參加的,那麼應屬工傷認定的範疇。
判斷職工所參加活動是否屬於工作原因,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考慮,更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是否爲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