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17條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17條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根據《合同法》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應爲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能夠代表用人單位行使職權的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者姓名應是勞動者戶口登記和身份證一致的姓名;住址是指勞動者主要生活居住的具體地點;外出務工人員一般登記其原籍地址;其他有效證件是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合法有效證件,如護照。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經過協商一致而確定下來的,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崗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期限。也就是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要用人單位具體從事什麼勞動,在什麼地點勞動,怎麼提供勞動,從事幾項勞動工作等;工作地點就是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具體的工作場所,包括:場所位置、環境、條件等。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具體時間段,工作時間一般以小時計算,包括每日多少小時、每週工作多少天數或每月工作多少天數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工作時間的計算方式,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就要支付加班費。休息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休息是指勞動者免於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自行支配的時間,休假是勞動者帶薪休息。休息休假主要有:工作間隙休息、日休息、週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休假、年休假、婚假等。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相應給付勞動者的貨幣。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交通費、電話費等


(七)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是國家透過立法建立的,對勞動者在其生、老、病、死、傷、殘、失業以及發生其他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是一項法定的、要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強制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或以與勞動者約定爲由,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爲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或在其他職業活動中可能產生的對生命健康的傷害。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提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是指上述規定以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事項。


有什麼法律效力


一是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即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合同的規定,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上文已經給出較爲詳細的說明。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國家法制化進程的重要體現,表明現代中國企業與勞動者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踐行法律責任的觀念不斷加強,對於推動中國的法制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法律對經濟發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