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如何鑑定

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如何鑑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的附件
  附件    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  1.本標準條目只列出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起點條件,比此條件嚴重的傷殘  或疾病均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標準中有關條目所指的“長期”是經系統治療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  3.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醫  院進行門診治療並堅持服藥一個療程以上,以及惡性腫瘤在門診進行放射或化學治  療。  4.對未列出的其他傷病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條目,可參照國家標準《職工工  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相應條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