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急工勞動法東莞

辭急工勞動法東莞
勞動法有沒有辭急工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應當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第37條提前通知的限制。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