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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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贍養協議公證應當由被贍養人或贍養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2)當事人之間親屬關係證明;
(3)贍養協議草稿(公證處可代爲當事人起草贍養協議);
(4)其他有關材料,如贍養人、被贍養人經濟狀況、身份狀況、身份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