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

向中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
向中院申請撤銷勞動仲裁
1、關於申請中院撤銷勞動仲裁的問題,用人單位如果不服裁決結果,是不能夠到法院起訴,只能到中院申請撤銷裁決結果,中院在收到申請後,會進行調查,如果符合撤銷條件,則會撤銷裁決;如果不符合撤銷條件,原裁決結果生效; 2、用人單位一般爲了拖延時間,都會申請撤銷,接到中院的電話,配合調查即可,不符合撤銷條件的,裁決結果不會被撤銷,即使被撤銷,勞動者還可以到法院起訴;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