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繳納社保補償金

未足額繳納社保補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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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應該怎麼辦?

以下是未足額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怎麼辦的答案:
我國《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日常用工過程中,有很多企業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大城市的勞動者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而現在全國範圍內的社會保險繳納、享受養老待遇等跨省市銜接的制度尚不完善,足額繳納社保繳納勞動者個人也要按一定比例承擔相應數額,由於勞動者自己也要多出一部分錢放到前途未卜的社保帳戶裏,因此,在職期間勞動者對單位採取的這一繳納方式一般都會默認。而且有時候用人單位還會相應的提高工資算是對社保差額的補償。另外,還有單位只在勞動者入職的時候給勞動者建了社保帳戶,象徵性的繳納了第一個月的社保費,之後一直不再續費。那麼,以上兩種情形下,勞動者是否可以再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爲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1條、《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按本市規定的險種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援,但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爲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因此,勞動者不能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爲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從未依法爲勞動者設立社保帳戶繳納社保費用的情形,纔可以依法要求這部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