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有

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有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

1、爲勞動爭議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參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即指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是勞動權益糾紛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如支援勞動者仲裁的工會等,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雖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直接約束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不是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