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着手即既遂

搶劫罪着手即既遂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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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認定搶劫罪應該從哪些方面着手


要正確認定搶劫罪,可以從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來判斷: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因此搶劫罪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判斷一個犯罪行爲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人是否基於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當場是否實際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爲標準,不是以其事先預備爲標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具體的實際情況不同,有些強索他人財產的行爲會認定爲一般的違法行爲,而不會認定爲搶劫罪來定罪處罰;即使行爲人的行爲已經構成了搶劫罪,但是因爲其具體情節有輕重之分,法官在判決時也會依犯罪情節來量刑。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把握好一般違法行爲和搶劫罪的界限,以及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我們建議當事人最好可以尋求專業刑辯律師的幫助,讓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爲其辯護,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