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虛構事實的認定

詐騙罪虛構事實的認定

詐騙罪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實施了詐騙行爲,騙取了他人財物的,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虛構事實是一種詐騙手段,有的朋友就會疑惑,詐騙罪中虛構事實在後嗎?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爲您介紹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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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應該怎麼認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的相關規定: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爲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