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蹤戶應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對失蹤戶應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對失蹤戶應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如何處理
1、對於失蹤戶,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限期辦理納稅申報,並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公告廢止其稅務登記證件和領購的發票。
2、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1次;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1次。
(3)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