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贓款去向認定

貪污罪的贓款去向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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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贓款去向認定應該怎麼進行啊?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1,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也包括對國家管理的正常秩序的侵犯。 2, 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3, 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 主觀方面爲故意,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主觀目的。 貪污罪的認定: 1, 貪污的數額起點,5000元以上的,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處罰。不滿5000元,情節較輕的,有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 分清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和侵佔罪的界限。 3, 分清貪污罪與公司侵佔罪的界限。 對貪污罪的處罰: 1, 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另外,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