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的認定

貪污罪作爲一般貪污行爲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爲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爲,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三萬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爲人貪污的數額達到三萬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三萬元的,一般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

2、要看行爲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的貪污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三萬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爲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爲人貪污行爲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爲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爲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爲人的悔罪表現。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爲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爲,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三萬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三萬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爲,就可以認定爲貪污罪既遂。

(三)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爲。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貪污行爲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爲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

三是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繫,互爲條件;

五是共同貪污行爲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