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原則流程

勞動爭議原則流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爲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爲: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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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與原則

有關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與原則,可以參考如下條例:⑴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透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爲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⑵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⑶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⑷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