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三原則

在實踐中,因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用人單位因爲某些原因導致濫用這種不平等地位,從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也是很多的,而人們也十分關注這方面的問題。也因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勞動爭議往往需要透過仲裁或者其他辦法解決,本文將詳細介紹勞動仲裁中必須堅持的三方原則的問題。

勞動爭議仲裁三原則

如今,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方面的紛爭無法調和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就成了解決問題的必經途徑了。勞動爭議仲裁,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爲第三者,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在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上的爭議進行調解或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處理程序簡便、靈活、快速,注重調解,收費低等特點。
  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下列原則:(1)“三方原則”。就是由政府、工會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三方分別代表國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利益共同參與勞動關係的協調的一項基本原則。實行這一原則有利於發揮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各自的優勢,增強仲裁的權威性;有利於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仲裁的公正性。(2)實行強制仲裁原則。在我國,經濟合同等仲裁統一實行“自願仲裁原則”,即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而單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勞動爭議仲裁則實行強制原則,發生爭議的雙方無需達成一致,只要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即能引起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開始。(3)仲裁結果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無論是仲裁調解書,還是仲裁裁決書,只要雙方簽字蓋章或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便產生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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