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要怎樣算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要怎樣算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要怎樣算
1、很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後認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會對公司不利,因此並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導致員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雙倍工資差額,給單位造成了不小的損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用工在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允許的,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第二個月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3、對於“雙倍工資”賠償的計算基數,實踐中有一定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爲直接按照已發生的對應月份的全部實得工資計付應支付的工資賠償即可;但另一種較爲普遍的觀點認爲,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下應支付的固定工資計付“雙倍工資”賠償,也就是說,對於可能發生的提成工資、加班費等不固定的收入應予剔除,而以實得工資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等每月固定發放的部分作爲“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