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該怎麼辦

不服勞動仲裁,該怎麼辦
不服勞動仲裁,該怎麼辦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不予受理。
1.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其,其他人未經委託無權。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爲被告向。
4.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否則可以不予受理。對於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也不受理。
5.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
人民對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