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能異地申請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能異地申請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勞動仲裁能異地申請嗎,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不能異地申請,除非其屬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爲用人單位所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爲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爲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