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什麼樣的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什麼樣的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係。

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透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爲複雜的勞務關係。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係,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係,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係。

這種勞務關係的情形,有人稱之爲“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係。

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係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係。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

這種聘用關係現已明確確定爲勞務關係。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