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判決書 原告 被告

1040判決書 原告 被告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判決書以下達。被告原告怎麼做

  離婚判決書已經下達,如果是一審判決書,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前提下,被告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下達之後15天以內提出上訴。  如一審判決不準予離婚,被告想再次起訴離婚,需要在一審判決書下達6個月之後再次起訴。  如果當事人取得的是二審判決書,由於國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在判決書下達那一刻起,離婚就合法生效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