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財產的分割方式究竟是如何的

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財產的分割方式究竟是如何的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財產的分割方式究竟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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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財產的分割方式究竟是如何的

1、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財產的分割方式,應當有合夥協議進行約定。合夥企業債務應當由所有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
2、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