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地承諾付款的一種保證。它是某一銀行(開證行)應買方(開證申請人)要求或指示開給賣方(受益人)的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單據爲依據,即期或在以後某一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檔案。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行爲,這類行爲具體表現爲如下幾個方面:
1、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所謂使用僞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爲人利用僞造的信用證騙取財物的行爲。所謂使用變造的信用證,是指行爲人利用變造的信用證詐騙財物的行爲。使用僞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使用信用證時,僞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騙取信用證項下貨款的行爲。
使用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可以是僞造、變造後自已使用,也可以是僞造、變造後提供給他人使用,這兩種情況都屬於本條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這種情形主要是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明知是經他人塗改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爲。
3、騙取信用證的。這種情形是指行爲人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欺騙銀行爲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爲。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這種情形指的是行爲人以前三種以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爲,司法實踐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視的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對於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構成犯罪必須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證屬於僞造、變造或是作廢的爲必要。倘若行爲人確實不知道是僞造、變造、作廢的,如對於可轉讓的信用證透過轉讓而得來自己不知道的,或出於過失設立了一些軟條款的,則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即使出於故意,如沒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