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爲。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

二、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爲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僞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爲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爲人的服務。

對於強制交易的行爲,應當基於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強制與另一方進行交易的情況而定,法律上還規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具體情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