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或者故意,即行爲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爲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爲,但違法發放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違法發放貸款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徵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爲:
1、行爲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爲;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爲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爲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爲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爲。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與貸款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爲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害的爲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都是貸款;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屬於行爲犯或者結果犯,後者只是結果犯;
3、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後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無目的的要求,後者只能是故意,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現代社會,關於刑事案件的處理是需要嚴格的按照刑法來進行的,比如說銀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審批貸款,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審覈,如果存在非法批准貸款,將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刑事犯罪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