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爲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爲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

敲詐勒索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二、敲詐勒索罪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這種行爲在我們國家是堅決不能夠存在的,因爲嚴重的損害到公共或者是私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也對於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險。一旦發現這種行爲就必須要嚴厲的打擊,按照我國交戰勒索罪來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