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挪用資金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2、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爲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