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的區別與聯繫

三大抗辯權的區別與聯繫
三大抗辯權的區別與聯繫
一、三大抗辯權的區別:
1、主張權利人不同。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法律義務不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通知和舉證兩項隨附的義務。主張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前或履行義務有重大瑕疵時,可直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時間不同。先履行抗辯權人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人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中主張權利。不安抗辯權人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主張權
二、三大抗辯權的聯繫
1、目的相同,都在於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交易次序,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協作。
2、適用範圍相同。三種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
3、權利效力相同。此三種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抗辯權而非永久抗辯權。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辯權是雙務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一項權利,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對此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依職權主動援用。當事人如不行使此項權利,又不履行自己義務,即應負逾期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