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對嗎
  勞動爭議有一個仲裁前置程序,就是說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對於終局裁決,可以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